2012年10月1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625号令,颁布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水条》),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为在全行业迅速兴起学习贯彻新《水条》的高潮,全面推进水路运输事业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发展,11月2日,交通运输部在合肥召开新《水条》宣贯大会,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徐祖远出席会议,并在讲话中充分阐述了新《水条》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详细解读了新《水条》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内涵。 徐祖远指出,水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有法规支撑,新《水条》的颁布实施,为其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他强调,新《水条》在总结和梳理水路运输发展内在要求、分析和解决水路运输突出矛盾的基础上,着重通过制度创新,促进和引导水路运输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其内涵主要从六个方面进一步提升了制度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 调整运输结构 提升行业竞争力 改革开放以来,水运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也存在着不少结构性矛盾和问题,市场经营主体散、小、乱、差的基本现状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迫切需要通过法律制度加强宏观引导,促进产业转型。而新《水条》规定,“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对个体运输户从事水路运输的范围和吨位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同时,新《水条》还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支持采用先进设备技术,鼓励实施新的船型标准的产业发展政策。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制定并实施新的船型技术标准时,对不符合新标准的在用船舶,可以采取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鼓励经营者进行更新、改造”。 这些规定,对于优化水路运力结构、节约能源、保护水环境、提高航道和通航设施利用效率、保障水路运输安全将发挥积极的作用,促进水路运输实现发展速度、质量、结构、效益的相互统一,增强水运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维护市场秩序 鼓励诚信经营 改革开放以来,水路运输市场日趋活跃,在繁荣发展的同时,非法经营、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也比较突出,损害了其他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货主、旅客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水路运输市场秩序。 新《水条》从市场准入、合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方面入手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明确了水路运输市场的准入条件、经营规则、行为规范、监管要求,明确规定了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原则,并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有关部门“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这些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货主、旅客的合法权益,促进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水路运输市场的形成。 完善管理制度 保障安全发展 运输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影响到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随着水路运输量的增长和运输货种特别是危险品及船舶数量的增加,水路运输的航行环境越来越复杂,安全形势越来越严峻。 新《水条》围绕强化水路运输安全管理设立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如:明确要求船舶运输企业和船舶管理企业配备与经营范围和船舶规模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船舶运输企业要求有一定比例的高级船员,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条件。此外,新《水条》还总结了近年来国内水路运输企业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成功经验,并将其上升为行政法规,明确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针对目前一些新组建的水路运输企业中普遍存在的船员紧缺特别是民营水路运输企业多无自有船员、船员流动性强,船员对水路运输企业归属感差等问题,新《水条》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有一定比例与其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与企业建立稳定关系的自有高级船员队伍。这样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市场准入门槛,有利于引导水路运输经营主体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此外,新《水条》还规定了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从而提高水路运输经营者的赔付能力,并促进水路运输经营者加大企业的安全投入,保障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推进节能减排 引导转型升级 水路运输本身具有节能减排的优势。新《水条》明确规定,“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同时规定,国家制定并实施新的船型技术标准时,对正在使用的不符合新标准但符合原有标准且未达到规定报废船龄的船舶,可以采取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进行船舶更新、改造;需要强制提前报废的,对船舶所有人给予补偿。这些规定明确了国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引导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先进船型和技术,推进节能减排。 减少行政审批 强化依法行政 原《水条》规定的行政审批范围较宽,从事水路运输经营及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均须经过审批。同时一些规定内容计划经济色彩较重,如,由政府对水路运输计划进行综合平衡、港口按国家计划向船舶提供服务等。 新《水条》减少了行政审批项目,除水路运输及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需要经过许可外,其他水路运输辅助业务采用备案管理。细化了许可条件,简化了许可程序,取消了对水路运输计划进行综合平衡等内容,能够交给市场的尽量交给市场。同时,考虑到水路运输具有投资大、周期长、市场波动性强且市场反映具一定滞后性等特点,新《水条》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前提下,赋予了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新增运力许可的运力调控措施。这主要是通过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避免阶段性的投资过度、恶性竞争,有利于保障水路运输安全,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新《水条》还同时明确了管理责任,为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机构实施水路运输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了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实现了权责统一。为水路运输行业监管提供了办法、措施和激励惩罚依据。 建立应急制度 履行社会责任 应急运输是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一项重要的法定义务。新《水条》规定,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承担应急运输义务和紧急、重要的军事运输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紧急运输需求。同时,新《水条》赋予了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物资紧急运输情况下的组织协调职责。 相关链接: 新《水条》是在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基础上修订形成的。1987年的《水条》虽然对推动国内水路运输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它毕竟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市场经济体系还不健全的背景下出台的。原《水条》实施25年来,国家整体经济水平、法制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及水路运输业的组织规模、运行方式、发展环境、面临的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原《水条》的内容已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不适应水路运输业生产力发展的新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 交通运输部从2002年开始就着手研究起草新《水条》,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起草了《国内水路运输条例》报请国务院审议,其后又经过七年多的时间进一步深入调研,并上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围绕水路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和调控手段等重点问题,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提升制度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 以制度创新促进水运业健康发展
2012-11-7 9:18:27 来源:中国船舶与海洋工程网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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