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登录 | 免费注册 |

船舶垃圾排放开启新准则时代
2013-8-2 16:03:51 来源:中国船舶与海洋工程网信息中心

  

对于新的《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修正案相关要求,航运公司应及早应对。 
    国际防污染公约(MARPOL 73/78)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2011年修正案于2011年7月25日在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上通过,并于2013年1月1日生效。与上一版本的《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相比,2011年修正案有了根本性的更改,对海洋环境保护以及垃圾排放标准制定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对比MARPOL 73/78公约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前后两个版本,我们可以发现,新版本的《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已从原版本的9条更改成10条,但新版本的法律意义并不仅仅是条目数上的增加,更是对条文本身根本性的更改,是对我们固守几十年的垃圾排放陋习的宣战,是对近几年来国际环保热潮的回应。这种根本性变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定义的全新扩充。规则第一条定义从原有的3项扩充到14项,其中对海上垃圾及其各个分类定义就占到10项,都有详细明确的定义,如垃圾,动物尸体,货物残留物,食用油,生活废弃物,渔具,食品废弃物,焚烧炉灰,操作废弃物。塑料有了严格的定义,从而不会再让人混淆。进一步提醒我们对海上垃圾的收集,存储也要按此分门别类。在现今社会里,城市垃圾已开始分类存放,分类处理,那么海上垃圾按此处置,也是大势所趋,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 
    二是海上垃圾处理更为严格。从规则第三条到第七条,是对海上垃圾处理的要求。而规则第三条更是以往规则中没有的,新增的一条,开宗明义“禁止排放垃圾入海的一般规定”。其中有三个小项:禁止排放任何垃圾入海(除本规则第4、5、6、7条另有规定外);禁止排放任何塑料入海;禁止排放食用油入海。 
    三个禁止,充分彰显了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对海上环境污染的担忧以及对保护海洋环境整洁的迫切决心。这三项明令禁止了所有垃圾的排放入海;而后两小项更是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罪魁祸首塑料以及食用油的警示和严重关切,明确了除第7条规定的安全因素和意外原因外,在海上任何时候应对塑料垃圾和食用油禁止排放,这也是在《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中首次提到了食用油。让我们清醒地认识到食用油的排放对海洋环境也会造成污染,让航海工作者们要高度重视,与时俱进接受新事物,新观念! 
    当然,考虑到船舶营运的实际情况,规则相应地开了两个口子,第4条和第6条就针对船舶在航特殊区域之外和特殊区域之内垃圾排放做了规定。在特殊区域之外,第4条规定了四种情况只有在船舶处于在航时可以排放:食品废弃物经粉碎机或研磨机处理,颗粒不大于25mm的,可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外排放;未经处理过的食品废弃物可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外排放;对于无法用常用卸载方法回收的货物残留物可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外排放,且货物残留物不得含有被列为有害海洋环境的物质;对于动物尸体,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另外,还规定了当船舶处于在航或非在航时都可排放的情况,即货舱、甲板和外表面的清洗水含有清洁剂或添加剂可以排放入海,但这些物质不得危害海洋环境。 
    在特殊区域之内,第6条也区分两种情况做出了规定。只能在船舶处于在航时排放的有:食品废弃物经粉碎机或研磨机处理,颗粒不大于25mm的,且未受其他类型垃圾污染,可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外排放;对于无法用常用卸载方法回收的货物残留物,应包含在洗舱水中且必须满足货舱洗舱水中不含有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出发港和目的港都在特殊区域之内,且航程不出特殊区域,港口没有足够的接受设施,方可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外排放。同时规定,甲板和外表面的清洗水含有清洁剂或添加剂可以在船舶处于在航和非在航状态时排放入海,但这些物质不得危害海洋环境。 
    上述第4条和第6条涉及在航船舶在特殊区域之内外的垃圾排放。本规则新的修正案对于垃圾的排放趋严,以往在特殊区域之外距最近陆地12海里外还可以排放生活废弃物,如纸制品,碎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等,但现在已全部禁止入海了。并且特殊区域内外的排放要求也有慢慢走向一致的趋势。特殊区域内外相比较,除动物尸体在特殊区域内不能排放外,其余食品废弃物和货物残留物只不过比特殊区域之外多了限定:食品废弃物必须经粉碎机或研磨机处理,颗粒不大于25mm;而货物残留物不能直接排放,而是含在洗舱水中。第5条是明确了固定或浮动平台垃圾排放要求。规定距最近陆地12海里外,食品废弃物经粉碎机或研磨机处理,颗粒不大于25mm的可以排放入海。 
    第7条阐明了例外情况。规定了3种情况下船舶垃圾不受前述条款所限:一是为保障船舶和船上财产安全或挽救海上人命所必须的船舶垃圾排放;二是由于船舶或其设备损坏而导致的垃圾意外灭失,且在损坏发生前后已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来防止意外灭失或使其降至最低限度,在航的例外;三是如果船上留存的食品废弃物明显会立刻危害船上人员的健康,则第4条和第6条关于在航规定不适应这些食品废弃物的排放(渔船在本文中不做探讨)。 
    纵观上述第3条至第7条,是对船舶海上垃圾排放的行为准则,也是整个《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的核心部分。比对新旧规则,我们不难发现新的《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修正案对海上垃圾排放更为严格,除了食品废弃物和货物残留物外,其余类型垃圾都禁止入海;而且特殊区域内外的排放差别也日趋缩小,都只有食品废弃物和货物残留物方可入海,只不过在特殊区域内的食品废弃物必须是经粉碎机或研磨机处理,颗粒不大于25mm。 
    第8条明确规定各缔约国有义务根据船舶使用需求,确保在港口和码头设置足够的垃圾接受设施,不使船舶发生不当延误,并特别提及特殊区域内的缔约国,有义务尽早确保在港口和码头设置足够的垃圾接受设施,甚至还规划了一个实施日期,明显比旧规则对缔约国的要求更进一步。 
    在第10条中,已将公告牌,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使用范围从修正案前的船舶的范畴扩展到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而且将船舶垃圾管理计划适用的范围从原有的400总吨及以上船舶和载运15名或以上人员的船舶扩展到100总吨及以上船舶和载运15名或以上人员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船舶垃圾管理计划是根据《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的相关内容,制定的符合本船实际情况,书面提供船舶对垃圾的减少,收集,存储,加工,处理的程序文件,是船舶垃圾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涉及的船舶增多,也就能指导更多的船舶妥善的对垃圾管理,减少垃圾排放,保护海洋环境。 
    从以上几个方面来看,国际防污染公约(MARPOL 73/78)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2011年修正案的确具有里程碑意义。从国际防污染公约(MARPOL 73/78)签订至今,已有近半个世纪,而这半个世纪正随着全球气温变暖,环境污染日益加重,人们的环保意识日趋高涨,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呼应民众的要求,也不再满足于对旧规则的修修补补,而是顺应民意对规则进行根本性改动以便符合环保的新要求,在所有MARPOL公约6个附则中,垃圾的处理是技术含量最低的,所以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首当其冲,2011年修正案横空出世,并且在短短1年半后即刻生效。 
    从新的《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修正案中,我们已经看到对污染物的分类更加详尽,排放要求更高,特殊区域内外差别减少,适用船舶更为广泛,那么对于其它MARPOL公约5个附则呢? 我认为这也是必然趋势。所以作为一个航运大国或航运企业,我们应该早作调研,早作规划,早日领悟相关国际公法,方能实现党的18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海洋强国的目标。 
    如今2013年1月1日新的《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修正案已正式实行,那么作为船公司或船舶应该如何应对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可供大家参考:一是船上应备有国际防污染公约(MARPOL 73/78)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2011年修正案;二是船公司和船舶应认真组织学习新的《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修正案,确保符合规则相关要求;三是应有符合新修正案要求的公告牌,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本,并按规则要求进行张贴,正规记录;四是船舶在海上处理垃圾必须按照新的修正案要求进行,特别是要防止按旧有习惯在海上处理生活废弃物,这已在新的修正案明确禁止;五是建议船公司应尽可能给船舶配备符合规则要求的食品粉碎机,不然,当航行于特殊区域之时,船舶将处于食品废弃物无法处理的困境,并且应建立食品粉碎机维修保养档案,以便作为检查时食品粉碎机符合规则要求时的佐证;六是船公司应在船舶推广办公无纸化,一来可以降低成本,低碳环保,二来可以大幅减少船舶产生生活废弃物;七是建议船公司应尽可能给船舶配备压实机,在现今海上无法处理生活废弃物之时,压实机能有效地减少生活垃圾的容积,保持船舶的整洁,特别是对长时间远航船舶更为适用;八是各船舶在港期间应按规则要求将垃圾送岸处理,并获取垃圾接受证明,对船上货物残留物也应尽可能清扫干净送岸,防止留有大量货物残留物留船。 
    船舶若能做到以上几点,船舶就满足新的《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修正案相关要求了,无论是港口国检查或船旗国检查都可以从容接受检查了,从而真正实现IMO的目标: 船舶安全,人员健康,环境清洁。

相关热词搜索:

关闭窗口打印该页
上一篇:雅典公约新高度
下一篇:中国拆船的冰与火

我来评论已有0条评论,点击全部查看
我的态度:

 图片看不清?点击重新得到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