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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四川“高利贷”事件举报人出示新证据
2012-3-23 14:10:57 来源:财经网

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被举报“高利贷”事件继续发酵,举报人刘明方面又拿出新证据。

2月20日下午,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金鑫公司)原股东刘明的委托律师蒲杰向财新记者发来几份材料,分别是五张借条、金鑫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转移章移交收条、四川石化建设投资公司出具的欠款证明、黄波确认欠款和股权回转的承诺书,以及一份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的内部文件。

一周前,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称,将对金鑫公司原股东刘明进行起诉,认为“刘明及其律师通过各种方式向有关媒体和社会公众散布大量不实的言辞,歪曲、捏造事实”。

刘明委托律师蒲杰向财新记者表示,这些借条是他们保存的复印件,原件在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手上,目前只找到五张借条,其他的还在寻找中。

以其中一张借条的内容为例:“今借到四川石化西南地产有限公司人民币贰佰万元,年息30%(月息二分五)”,经办人签名为“刘明”。

对于这五张借条是否真实,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副总郑燕玲表示,按照一般逻辑,借条应该保留在贷方手里,而非借方手里。

郑燕玲称,刘明出示的“所谓的借条很奇怪,逻辑很可笑,那么我可以写一个借条,月息多少分,然后就说我欠你高利贷了,可不可以啊?”郑燕玲反问道。

郑燕玲对财新记者说,“再次回应,我们之间是投资关系,不存在所谓的高利贷。”

在是否是高利贷,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等焦点问题上,双方针锋相对。以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方面称将起诉刘明,刘的委托律师蒲杰表示将“坐等诉状”。

刘明方面出示的另一项证据,是四川石化建设投资公司董事长黄波在2011年2月21日出具的一份承诺书。承诺书中,黄波称:“鉴于四川金鑫房地产公司目前的债务情况,若刘明通知在2011年2月23日18点之前组织资金1.4个亿”,“用于清偿中石化债务,本人愿将个人持有的四川金鑫房地产公司100%的股份零转让给刘明个人,否则该承诺书无效。”

根据刘明方面提供的证据,黄波还在另一份证明中称“兹证明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本金及收益金额为1.4个亿”,签名“黄波”,事件为2011年2月19日。在承诺书和证明中,黄波始终避免提到“借款”二字。

蒲杰还向记者提供一份中石化今年2月12日的内部文件,文件由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黄久长签发,题目为《关于成功处置不法分子刘明雇佣记者歪曲事实攻击诽谤中国石化有关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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