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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厂假诉讼牟利 海事法院重罚当事人
2015-11-25 10:58:53 来源:中国船舶与海洋工程网信息中心

为了通过虚假诉讼获取不当得利,浙江省舟山市某船务有限公司甘愿充当被告,让某船厂起诉到宁波海事法院舟山法庭。船厂的诉讼理由是被告船务有限公司曾在原告船厂维修船舶,因此拖欠船舶修理费用共计400万元,并提供船舶修理合同、修理项目验收清单、修理费结算协议等说明诉讼真实性。船厂请求法院判决船务有限公司支付船舶维修款并对其所有的该船舶享有留置权。
  办案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此案破绽百出,最终认定该案为虚假诉讼。近日,宁波海事法院作出判决,对双方各处20万元罚金,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官说法
  虚假诉讼增多,执法部门需提高防范及查处意识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发现该案存在众多疑点。第一,这家船务有限公司早在去年上半年就已开始涉诉。公司陷入经营困境已久,为何还要在6月将船舶驶入船厂维修?第二,法庭之前受理的与该船相关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已结案,所有船员于去年7月23日离船,离船前该船并未靠岸维修。第三,船厂虽提供了基本证据,却无法进一步提供修理过程中的原始记录(如领料、排班等)以证实维修事实。第四,船厂诉请的事实与法庭已掌握的其他证据(如航海日志等)矛盾。
  对此,合议庭在庭审后向原、被告双方专门进行了警示谈话,但原、被告均表示本案事实真实。为慎重起见,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最终认为原、被告构成虚假诉讼,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依法对原、被告各处20万元罚款。
  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对法院判决均未提起上诉,但船厂以处罚金额过高为由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宁波海事法院的处罚决定。
  鉴于本案原、被告双方的虚假诉讼已经涉嫌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开始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案件正在侦查过程中。
  由于近年来航运企业普遍经营困难,债权人诉至宁波海事法院的案件数量日益激增,而其中一些当事人企图鱼目混珠,通过虚假诉讼获取不当得利。虚假诉讼通常以虚构留置权、优先权等优先于船舶抵押权的形式出现。在这类案件中,原告诉请及事实较为笼统,而被告均愿意以调解结案。
建议法院提高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及查处意识:一是在审理方式上,建议对存疑案件开庭审理,避免过早地以调解方式结案;二是在处理程序上,可将利害关系人如船舶抵押权人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由第三人申请鉴定、审计,对原、被告诉讼形成实质性对抗;三是在合议庭成员设置上,条件允许时,可由具备船检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今年以来,宁波海事法院舟山法庭已针对性地选任两名船检部门验船师作为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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