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登录 | 免费注册 |

东方重工为何选择“破产重整”?
2015-3-6 12:39:26 来源:中国船舶与海洋工程网信息中心

据悉,为迅速摆脱东方重工日趋恶化的运营困境,在新加坡上市的JES国际控股决定对投资在靖江市的东方重工等关联子公司依法重整。按照流程,东方重工近日已向江苏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债务重组。

东方重工相关人士为此表示,由于造船业持续衰退和内部经营管理不善,东方重工已经出现“明显亏损”,公司资金链紧张、缺乏现金流。而落实东方重工以及债权人之间“协商一致的重组”计划,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东方重工、债权人和股东的资产价值。

东方重工表示:“与传统的债务和资产重组方案相比,东方重工的重组方案可以让其自然顺利地度过转型时期,不因债权人可能采取的其他行动而受到影响和分心”。

如果申请得到批准,东方重工称“其它债权人将不能申请对东方重工进行清盘,谈判将在法院任命的管理人的监督下由东方重工进行,该负责人还将监督重组全过程。”

据了解,东方重工的重组方案将在6个月内提交,提交后将召开债权人会议。东方重工的方案需要得到拥有67%以上债务的半数债权人同意后方案将生效。

三大因素决定依法重整的必要性

第一、巨额的脱期罚款和弃船降价损失造成了严重的营运亏损。

据了解,东方重工近几年由于外部生存发展环境严重恶化和内部生产管理不善等原因,陷入了前所未有的“交船难、融资难、接单难”困境,已交和在建的数十艘船舶遭受了数亿元的脱期罚款和弃船降价损失,因此造成了严重的营运亏损和巨额的流动资金流失。

第二、银行中断在建船保函和配套资金,导致资金链断裂全面停产。

部分银行对东方重工不断地压贷、抽贷,违约中断在建船预付款保函和配套资金的提供,导致东方重工在建数艘船资金链极度紧张,近两年被迫处于待料停工的半停产状态。

资金链紧张又导致东方重工部分银行到期贷款难以转贷,已经产生逾期和罚息。东方重工信用等级因此可能下调,失去再融资及到期债务清偿能力。

第三、持续的困局必将损毁各相关方利益,加重运营亏损,影响社会稳定。

东方重工生产经营已陷入恶性循环的困局,持续的待料停产状态将导致每月新增1000多万元的固定成本亏损,还将导致正在建造的数艘船舶再次面临巨额的二次弃船降价损失和延期罚款。

东方重工目前租用的东方海装、海神船业等其他公司的船台、船坞和造船设备设施,因待料停产而不能按期退还,势必也影响这些公司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

如果让日趋恶化的局面持续下去,将有可能使东方重工丧失拯救的时机和希望,最终掉进解散清算的深渊。并可能牵连为东方重工融资担保链条上的其它公司,导致一并陷入债务危机的巨大风险,最终带来社会动荡和不稳定。

为遏制东方重工日趋恶化的困局,迅速摆脱困境,恢复持续生产经营能力,也只有采用依法重整方案可能才是挽救困境企业最行之有效的办法。

依法重整是治标治本、脱困重生有效途径

首先,惟有重整才能遏制日益恶化困局,获得脱困时机重生希望。

新常态下,2015年造船等产能过剩行业环境将进一步恶化,银根将进一步紧缩,融资将更难更贵。虽然国家可能对进入“白名单”的船企将给予金融支持,但是短期内资金链紧张的财务困境难以改变,尤其是对于民营船企情况更加严重,不仅东方重工,目前绝大多数民营船企资金状况都非常困难。

对于同时存在财务困境和经营困境的东方重工,在当前的状况下仍然采用传统的债务重组等“输血”方法,短期内难以落实和见效,“杯水车薪”的救济已不能遏制继续恶化的困局。现在惟有采用重整的法律手段,依法通过重整计划对债务进行调整和清理,对股权结构、经营结构、资产结构、人员结构等进行调整,最终使东方重工摆脱困境,恢复持续生产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获得重生和复兴。

其次,依法重整才能治标治本、解开僵局、恢复元气。

东方重工在重整期间将会获得全面法律保护,如附息债权停止计息、执行中止、涉诉案件中止等。完全可以保障在重整期间恢复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

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既能解决亟需的在建船融资问题,又能一揽子彻底解决全部的债务问题。采取的重整措施可实现多元化的重整目标。

重整法律程序性强,债权确认、资产评估、债务清偿、出资人权益调整等各个环节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重整完成时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时间短效率高。

依法重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职工、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可以维护区域内市场经济环境和金融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可使得东方重工能够继续存续,从困境中获得新生,免于因陷入解散清算而带来社会震荡。也可以使新东方海工、海神船业等其他JES靖江子公司免受干扰,恢复正常的海工装备和船舶生产运营。

依法重整是治标治本、脱困重生有效途径

首先,惟有重整才能遏制日益恶化困局,获得脱困时机重生希望。

新常态下,2015年造船等产能过剩行业环境将进一步恶化,银根将进一步紧缩,融资将更难更贵。虽然国家可能对进入“白名单”的船企将给予金融支持,但是短期内资金链紧张的财务困境难以改变,尤其是对于民营船企情况更加严重,不仅东方重工,目前绝大多数民营船企资金状况都非常困难。

对于同时存在财务困境和经营困境的东方重工,在当前的状况下仍然采用传统的债务重组等“输血”方法,短期内难以落实和见效,“杯水车薪”的救济已不能遏制继续恶化的困局。现在惟有采用重整的法律手段,依法通过重整计划对债务进行调整和清理,对股权结构、经营结构、资产结构、人员结构等进行调整,最终使东方重工摆脱困境,恢复持续生产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获得重生和复兴。

其次,依法重整才能治标治本、解开僵局、恢复元气。

东方重工在重整期间将会获得全面法律保护,如附息债权停止计息、执行中止、涉诉案件中止等。完全可以保障在重整期间恢复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

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既能解决亟需的在建船融资问题,又能一揽子彻底解决全部的债务问题。采取的重整措施可实现多元化的重整目标。

重整法律程序性强,债权确认、资产评估、债务清偿、出资人权益调整等各个环节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重整完成时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时间短效率高。

依法重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职工、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可以维护区域内市场经济环境和金融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可使得东方重工能够继续存续,从困境中获得新生,免于因陷入解散清算而带来社会震荡。也可以使新东方海工、海神船业等其他JES靖江子公司免受干扰,恢复正常的海工装备和船舶生产运营。

 

相关热词搜索:

关闭窗口打印该页
上一篇:黄埔文冲1艘78米PSV交付
下一篇:印尼计划持续扩大海工船队

我来评论已有0条评论,点击全部查看
我的态度:

 图片看不清?点击重新得到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