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规定了船长的职责:全面负责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船舶遇险船长应最后离船。
|
浙江立法规定:船舶遇险 船长应最后离船
2015-9-7 11:09:00 来源:新华网
相关热词搜索:
【关闭窗口】【打印该页】
上一篇:LNG运输船的创新发展
下一篇:大连中远船务仲裁解决钻井船违约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