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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船企近两亿元行政赔偿何时兑现
2016/12/5 17:32:38 来源:法制日报

“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11月27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正式对外公布。
  福建远大船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高文华逐字阅读了这份“意见”,更加迫切地希冀手里那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终审判决书能够切实执行,而不会变成一张“法律白条”。
  法院判决有关部门赔偿
  2011年12月20日,《法制日报》刊登了题为《福建一省重点建设项目“搁浅”背后》的调查报道。记者当年前往福建,深入调查后报道了福建远大船业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政府、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的诉讼纠纷。
  福建远大船业有限公司是一家由几十户渔民入股投资建成的民营企业,这家公司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后,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建设船坞及配套工程项目,这一项目曾被确定为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就在该项目建设临近收尾之际,平潭县人民政府下达了《关于征收福建远大船业有限公司远大船舶修造厂的决定》。接下来,当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强行进驻造船厂项目所占土地和海域,强行拆毁造船厂已建工程,违法砍伐造船厂范围内林木,将造船厂施工设备、原料等相关财产强行运离……
  记者曾就这一纠纷采访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当记者询问时任管委会主任谢秀桐,“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规划的实施是否要依法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这位主任言之凿凿地告诉记者,“我们都要依法行政”。
  此后4年,这一“民告官”的诉讼进程坎坷不断,《法制日报》相继以《福建平潭开审远大船业物权纠纷案》《打造法治政府须“以公开为常态”》为题进行了追踪报道。
  时隔5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对原告福建远大船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作出判决,确认二被告共同强制拆除原告船舶修造厂在建工程、现场机器设备和原材料等资产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判决二被告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98787774元。
  一审判决下达后,原告与二被告均不服判决,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3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一行政诉讼案下达了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3个月未见执行
  福建远大船业有限公司历经5年艰难诉讼,获得胜诉,但董事长高文华没有一丝喜悦。
  11月30日,高文华告诉记者,终审判决已经生效,至今已有3个月之久。他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执行书,该院于9月18日收到申请书下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
  高文华用电子邮件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该院10月17日下发的《执行通知书》一并发给记者。记者注意到,这份盖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章的执行通知书是发给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和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政府的,《执行通知书》行文措辞强硬:
  “……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确认被告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政府共同强制拆除原告船舶修造厂在建工程、现场机器设备和原材料等资产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二、向申请人支付赔偿款本金人民币198787774元……”
  执行通知书最后强调,“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强制执行,并依法对你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无论如何,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和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政府走公函递出的《执行通知书》至11月30日应该收到,但焦急无奈的高文华没得到半点消息回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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